離婚過錯方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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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過錯方怎麼認定
離婚過錯方怎麼認定
日常生活中通常所理解的過錯,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打罵、虐待行為,或者是有婚外情、或者是有不良惡習,比如吸毒、賭博等等。我國法律並沒有對過錯進行一個定義,我們只能根據法律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的司法解釋來理解判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義務,還有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從相關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中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婚姻關係中的過錯,是指一方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或通常的道德標準,或對另一方實施侵權,或不道德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損害的行為。這樣看來,婚外情、家庭暴力、不良惡習等都應該屬於過錯。法官對於過錯的認定,更多的依據無過錯方提交的證據。建議無過錯方在訴訟中注意收集證據。涉及家暴,注意收集受傷的照片、報警記錄、醫院的就診證明等;涉及出軌,建議收集過錯方與第三人同出同進同一小區照片、視頻,或是對方在聊天溝通時承認出軌的錄音、短信、微信記錄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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