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不應指定辯護的人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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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不應指定辯護的人具體有哪些
依法不應指定辯護的人具體有哪些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依法不應指定辯護的人有: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處於緩刑、假釋考驗期間的人;
4、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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