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當指定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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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當指定辯護

無罪辯護的結果只有兩個:一個是公訴人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人被判決有罪;一個是辯護觀點被法院採納,被告人被判決無罪。但是,由於一般進行公訴的案件在證據力方面被告人很難翻盤勝訴,如果一味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對被告人是相當不利的,所以,實踐中律師在看完案件卷宗後(被告人無權看),會勸説被告人做有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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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人依法不應指定辯護

不應指定辯護的人就是自己有能力聘請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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