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買方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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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買方違約責任
買方拒絕接受貨物
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在違約合同中,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


一般瑕疵履行有兩種表現:


一、賣方交付時的貨物有瑕疵。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標的物能夠修理,那麼損失賠償額原則上應按照修理該標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費來確定。所謂合理,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修理該有瑕疵的貨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即使修理結果並不能達到合同所規定的質量,違約方也應當支付已經花費的修理費。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間,因標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損失,也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


二、賣方遲延履行。在賣方遲延交付貨物的情況下,如果買方收到了貨物,要根據貨物應該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與實際交付的市場價的差額來計算。因為在遲延履行情況下,買方的實際損失是從履行期到實際交付貨物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遲延履行期間,貨物價格不斷波動,在某一時間達到高峯,既高於合同價又高於履行時的價格,買方如能證明這一點,就可以以這一最高價格為基點計算損失額。


因此,合同違約賠償損失計算方法最基本的計算基數是違約的時候應當交付的商品的交付價格與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來計算,這種情況是在一方完全沒有履行義務的前提下進行計算。如果出現瑕疵履行。在標的物損壞的前提下,計算依據為標的物修理的費用。如果是延遲交貨,則以標的物的交付價格和市場價格的波動量來計算。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河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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