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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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處分行為
什麼是無權處分行為

所謂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無權處分而訂立的合同具有如下特點:


(1)無處分權人實施了處分他人財產的行為。這裏所指的處分,是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財產的出讓、贈與、在財產上設定抵押等行為。


(2)此種合同必須經過權利人追認。


(3)如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就可導致無權處分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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