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行為有沒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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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行為有沒有效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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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認無權代理行為有哪些限制

首先,必須是被代理人本人才有權對無權代理行為進行追認,也就是説,A以B的名義與C簽訂合同,只有B本人有權對該行為進行追認。

其次,被代理人必須具備實施該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説,如果被代理人患精神病、因刑事處罰而被羈押等原因喪失相關民事行為能力,那麼就不具備追認的客觀條件。

在此,追認有一定的期間限制,被代理人收到相對人的催告通知後一個月內未進行追認的,則喪失追認權。

最後,追認應當以明示的方式實施。

(一)如果相對人進行催告的話,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視為拒絕追認.

(二)如果相對人沒有進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都未對被代理人的追認權的行使期限作出規定.所以在相對人沒有行使催告權和撤銷權的情形下,追認權的行使是沒有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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