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社保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1W

試用期社保規定

試用期社保規定

1、在我國的《社會保險法》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在員工入職的三十天之內,用人單位就應該向相關的社會保險部門為員工進行社保的申請登記,那麼沒有進行社保申請登記的,就由社保相關部門進行核定應該繳納的相關社保費用。

2、那麼對於一些比較靈活的就業人員,在用人單位不是全日制員工的,或者是自願參加社保的一些個人工商户等,則需要自己向社保機構申請登記,會建立統一的社保號碼,一般的個人繳納號碼就是身份證號。

3、《勞動法》中對於試用期也是有明確的規定,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可以根據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和員工約定試用期,所以説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規定並沒有確切的必備條款,那麼試用期就是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自行商議,那要是對於試用期約定好,就必須要按照勞動法中的試用期社保規定進行。

4、那麼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必須是雙方進行平等的商議決定,並不能由其中一方強行規定,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的時間。

5、我國的勞動法中有明確規定,在勞動者入職的三十天以內就應該繳納社會保險,以便於很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在試用期內沒有未員工進行繳納相關的社會保險,則可以進行相應的投訴處理。

社保是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要積極配合相關的保險規定,社保是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核心的東西。

以上小編為你介紹了試用期社保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尤其是一些剛走人社會不久的學生,進入單位試用期之後可能對一些社保的問題還不是很瞭解,所以我們提前瞭解這些關於試用期社保的問題,以便於我們在走入職場的時候可以很好的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也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相關義務,當然社保中還有很多需要我們瞭解的東西,需要大家去慢慢學習。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