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行為無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無權代理行為無效嗎

無權代理屬於效力未定行為,又稱為可追認的行為,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追認而有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對此有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只有在權利人不予追認或者善意相對人申請撤銷的情況下,無權代理行為才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無權代理還有一個特殊形式,即表見代理,即《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所規定的:“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種情況下,該代理行為對善意第三人而言是完全有效的,並不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為。

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強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行為。無效行為自始無效,在法律上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效果。無效行為是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通過同意或追認使其生效。另外,該行為的無效,並不以當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確認無效為前提,即使沒有人申請確認無效,該行為也沒有法律效力。此類行為一般指無行為能力人實施的非純獲利益行為;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並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合同中的無效免責條款(即《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兩大類無效免責條款——①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中規定了七類無效行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