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案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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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案訴訟主體
拆遷案中哪些主體可以做行政訴訟的原告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房屋拆遷糾紛案件中,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包括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被徵收營業性房屋的承租人、未經登記的建築的實際所有人等。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1、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3、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4、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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