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在院期間墜樓死亡責任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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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在院期間墜樓死亡責任怎麼認定
患者在院期間墜樓死亡責任怎麼認定
需要根據以下幾方面進行認定:
一、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是否恰當
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醫療機構應保證其診療行為符合相關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規定和診療護理規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涉案醫院的醫療行為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無醫療過失行為;患者墜樓死亡與醫院的醫療行為不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患者死亡的事實,並不構成醫療事故,醫院無需就診療行為承擔責任。
二、醫療機構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是要求醫療機構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依據。
患者入院治療,醫療機構除了認真對其積極診療護理外,基於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存有一種特殊的管理服務關係,醫療機構負有保障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的義務。如果患者不是因為診療原因,而是由於醫療機構疏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遭受人身或財產方面的損失,醫療機構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注意義務,如果盡到了合理的注意,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鑑於我國立法並沒有對安全保障義務明確確定的注意的內容和標準,而任何權利及義務在法律層面上都有合理的界線,醫療機構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應該有合理的限度範圍。因此,判斷是否違反了安全保障義務,還需要藉助其他法律、法規是否有法定注意義務方面的規定,以及理性人的判斷標準來綜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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