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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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怎麼辦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七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可以請法醫病理學人員參加屍檢,也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屍體應當立即移放太平間。死者屍體存放時間一般不得超過2周。逾期不處理的屍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並報經同級公安部門備案後,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原因難以確定或醫患雙方參死亡原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和死者近親屬如何申請屍檢?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患者死亡原因難以確定或醫患雙方參死亡原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和死者近親屬均可以提出進行屍檢的要求。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屍體的處置權屬於死者近親屬,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處置。因此,必須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後方可進行屍檢。

醫療屍檢可以由病人家屬提出,也可以由醫療機構提出。由醫療機構提出屍體檢驗要求的,必須取得病人家屬的同意。在簽訂《屍體檢驗協議書》後,醫患雙方共同選擇由衞生行政部門指定具有屍檢資格的鑑定機構。

二、醫療糾紛處理辦法有幾種

患方取得病歷等資料後,即可加以初步研究。必要時可以向醫療專家、法律專家諮詢,以便大致明確是否屬於醫療事故以及醫方有無過錯責任。患方認為醫方應承擔責任而與醫方發生醫療糾紛時,目前有以下三種解決途徑:

1、與醫方協商解決。

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就人身損害當事人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保護其訴權,但其不能證明在訂立協議時具有無效或者可撤銷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有效。

2、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在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提出。

3、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醫療賠償糾紛訴訟,不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為前提。患方的舉證責任集中在患者人身損害後果(身體健康損害、死亡等)和與醫療機構的醫療關係(病歷、醫療費單據等)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因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鑑定的,交由《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鑑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組織鑑定。

明確上述醫療糾紛解決途徑的特點後,患方應果斷選擇較適合的途徑,以免在不必要的問題上延誤時間,造成被動。

綜上所述,如果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的話,可以屍檢,這個辦法可以確定患者死亡的原因。但是死亡患者的屍體由患者家屬決定要不要屍檢,如果家屬不願意屍檢的話,不能強求。在發生醫療事故後患者家屬與醫院應該協調解決,不能解決的話向法院起訴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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