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限屆滿後可不可以再延長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試用期期限屆滿後可不可以再延長
試用期期限屆滿後可不可以再延長
1、試用期的期限屆滿後,如果當初是頂格約定的,不能再延長。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但如果未頂格約定,經雙方依法協商一致,還能在限制的範圍內適當地延長。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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