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滿之後能否再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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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期滿之後能否再延長

勞動者剛進單位有試用期要求是很正常的。那麼,在勞動者的試用期期滿之後能否再延長?在實踐中,不少單位為了節約成本就是這樣做的。事實上,這樣做表面上看單位是受益的,但實際上不是,畢竟單位的這個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那一般在哪些情形下試用期是無效的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説明。

一、試用期期滿之後能否再延長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足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按照這一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的試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作延長,否則,即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於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根據單位的具體情況不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對簽訂的勞動合同增加附加的條件。

二、哪些情形下試用期無效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1、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時限。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了超過一次的試用期。

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該勞動者調換了新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也不能夠再與其約定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約定了試用期的。

4、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

注:該種情形下試用期視為合同期限。

在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將試用期視為“剝削”勞動者的一個有利時機。其實,單位這樣做是不合法的。而身為勞動者,我們一定要有維權意識,遇到勞動糾紛時,不要退縮,要懂得維權,即便是自己不知道該怎麼維權,也可以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出謀劃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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