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管轄推諉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3W
離婚案管轄推諉
離婚案被告服刑管轄法院如何確定呢?
1、夫妻雙方户籍都在同一個户籍轄區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經濟的發展、交通工具的便利,以及打工等工作的需要,人口流動性增強。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沒有超過一年的,仍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八條又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到底什麼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呢?我個人認為,一方被監禁的,就應該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雙方被監禁的,應該適用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這樣看來,我在本文開頭介紹的案件,也應該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被告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定居國受理的,也可以在定居國法院辦理。 6、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8、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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