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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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管轄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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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管轄法院,離婚訴訟管轄怎麼確定?

一、離婚起訴管轄法院1、根據民訴法第23條第(四)項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配偶是軍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精神,此情況分為: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6條規定,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二、離婚訴訟管轄怎麼確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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