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性執行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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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強制性執行贍養費
社會撫養費具有強制性嗎

應當明確其不是一種行政處罰,而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一些幹部、羣眾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認識不明確,主要是因為我們在對待超生者採取經濟制裁上有一個變化過程。可以説社會撫養費是從過去的計劃外生育費演變而來的。在開展計劃生育工作之初,各地對超計劃生育的人多是給予罰款處罰,1994年以後,一些地方認識到,計劃生育是倡導性義務,對超計劃生育不適宜給以行政處罰,因此,陸續將罰款改為了收費,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台後,進一步明確對於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徵收“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


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是一項行政性收費,不是處罰,但具有一定的補償和強制作用。因此該條第2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違反計劃生育的就要按照國家的法律上交社會撫養費,按照法律規定上交社會撫養費是一些人的義務,目前全面二孩政策已經放開,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應該已經減少了,計劃政策是符合時代發展的,所以大家最好還是遵守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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