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牧場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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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牧場繼承權
繼承權

公民通過遺囑方式將其遺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者社會組織,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遺贈是單方的、無償的法律行為,只須遺贈人一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並不需要徵得受贈人的同意。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但遺贈不同於生前贈與,必須在形式上和內容上具備設立遺囑的法定要件方為有效。


法律鏈接:


《繼承法》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受遺贈權如果在兩個月之內沒有被受遺贈人做出表示,就認為自動放棄了受遺贈權。從道德上來説,如果受遺贈人存在故意殺害、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和偽造篡改遺囑行為,會喪失受遺贈權,和上一種情形的不同是這是被動喪失而不是主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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