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結論書有效期

來源:法律科普站 6.56K
工傷鑑定結論書有效期
工傷鑑定結論書有效期
1.工傷鑑定結論書如果證明對象沒有發生變化,則永久有效。工傷鑑定書屬於證據,如果其證明對象沒有變化,則永久有效。但工傷人員申請相應賠償是有仲裁時效或訴訟時效限制。而工傷鑑定結論書是沒有過期或者有效期一兩年這一説法的。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