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根據什麼做出結論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工傷鑑定根據什麼做出結論

日常生活當中,有些人可能做過工傷鑑定。工傷鑑定有時候是我們維權的一個重要手段,對於司法建設來説也是比較重要的。但是很多人在拿到工傷鑑定的結果以後,鑑定的結果上可能寫着十級,七級或者六級等不同的級別。很多人都不清楚工傷鑑定是依據什麼來判定級別的呢?所以小編將為大家介紹工傷鑑定根據什麼做出結論的問題。

一、工傷鑑定根據什麼做出結論?

各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國家標準GB/T16180-1996)(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鑑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二、工傷鑑定需要的材料:

1、 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勞動鑑定申請表》,申請勞動鑑定。特殊情況下,職工可直接申請;

2、 提供歷次病、傷、殘醫院治療的原始病歷,屬因工傷殘的,需持工傷事故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屬職業病的,需持衞生部門授權的職業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診斷資料;屬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診斷資料;其它情況的,需持有説服力的證明等報勞動鑑定委員會;

3、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認真審定申請及附件材料,對資料不全或情況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對符合條件的,統一安排鑑定,並把鑑定的時間、地點、人員提前通知企業及有關人員;

5、 勞動鑑定委員會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衞生機構或者聘請有鑑定資格的醫生組成專家組對被鑑定人員進行喪失勞動能力的醫學診斷;

6、 專家組對傷殘、病殘職工的狀況,寫出定性、定量的診斷意見,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定傷病或傷殘等級,併發給等級證明書。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鑑定結果及時通知企業和被鑑定的職工;

7、 職工對勞動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複查鑑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鑑定機構作出。工傷職工及其家屬因申報工傷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辦理;與勞動行政部門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生爭議的,按照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上述資料當中,對於工傷鑑定根據什麼做出結論。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得知,鑑定機構在對工傷進行鑑定的時候,都有其專業的鑑定標準。對當事人進行鑑定的時候,會嚴格按照鑑定標準的內容進行鑑定,看當事人屬於哪一範圍之內。同時,大家在做工傷鑑定的時候,也需要提供相應的材料,比如有些情況下,醫院出具的證明對工傷鑑定也是有一定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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