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人民檢察院能直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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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人民檢察院能直接立案
哪些案件人民檢察院能直接立案
對於一部分刑事案件,法律規定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管轄的。人民檢察院直接偵查的案件有四類: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包括12種,即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單位受賄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
即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故意泄露國家祕密案;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案等,共35種。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包括7種,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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