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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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係的犯罪,如製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於經濟犯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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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是行為犯嗎

違法發放貸款罪系行為犯或結果犯,即以侵害行為具備一定的情節或者發生一定的危害後果作為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果侵害行為未到達嚴重程度,則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進行處理。對於違法發放貸款行為之罪與非罪的區分,關鍵是從客觀方面進行考察,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行為人是否違反國家規定。行為人基於違反《商業銀行法》《擔保法》《貸款通則》《貸款證管理辦法》《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合同法》等等一切法律或行政法規有關信貸管理的規定而發放貸款,則構成犯罪,如果違反的只是所在單位內部規定,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所發放貸款數額是否巨大。如果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不構成本罪。

3、是否造成重大損失。如果未造成重大損失的,不能以本罪論處。2001年《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違法發放貸款罪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一百八十六條。該條文具體規定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如果需要進行貸款的話,首先是需要符合我國對於貸款的相關要求,並且對於利息方面是不能夠超出國家規定的相關法規的,如果超過了國家相關法規的話,借款人有權到銀行進行上訴,要求對於多出來的利息部分進行減少或者進行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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