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和傳銷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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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罪和傳銷罪的區別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税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為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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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

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後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侵犯的對象不同。前罪侵犯的對象是某一特定人或單位的公私財物;而後罪侵犯的對象則是社會不特定公眾或單位的資金。

(3)客觀方面不同。前罪雖是公開進行詐騙活動但行為人一般在較小的範圍內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進行;而後罪則是採用大張旗鼓、規模較大、公開的方式,有的甚至運用新聞媒體大造輿論,並以高回報、高利率為誘餌,以便讓更多的公眾或單位上當受騙。

(4)詐騙數額不同。前罪的數額一般都比後罪的數額小,從而兩罪的起刑點有較大的差異,前罪的起刑點比後罪的起刑點低。

(5)犯罪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屬於單一主體;而後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屬於複雜主體。

有學者認為,“從上述可以看出,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界限是比較容易區分的”然而筆者認為,從以上的表述和司法實踐中操作實際來看,要明確區分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的界限還是比較難的。要不然,也不會在實踐中出現諸多難以定性的案件。不可否認,以上關於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是正確的,但關鍵是如何正確理解如上五點以及如何在實踐中進行操作,以此來保證適用法律的正確性。另外,有人從犯罪人的角度、被害人的角度、詐騙方法三個方面來區分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依筆者看來這實質上是上述某些區別點的另一種説法,更便於在實踐中操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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