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對法人個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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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對法人個人的影響
對法人的影響

1、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因為法人代表必然具有“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這些身份中的一個或者多個,如果被被認定為“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對今後的任職會有影響。p.s.中國以前和現在基本都是隻有國企和集體企業由於政府幹涉才履行破產程序,民企是財務崩潰後直接丟着不管,執照被吊銷了也不去履行破產清算義務。所以實際中這條很少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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