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勞動合同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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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對勞動合同法的影響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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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對勞動合同法的影響是什麼


1、法人的登記事項變更及合併分立對勞動合同履行的影響

(1)《民法總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第六十七條規定,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用人單位變更登記,合併、分立是否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對此勞動合同法做了具體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2、其它方面的影響

(1)《民法總則》第二百零五條規定,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超過”“以外”,不包括本數。

(2)《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與勞動合同法都是和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民法總則屬於一般法,而勞動合同法是特殊法。勞動合同法建立的基礎應該是民法總則。雙方就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發生糾紛的,民法總則裏面沒有適用條款的,則應該以勞動合同法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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