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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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民法總則第五十五條內容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户。個體工商户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户。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户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户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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