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五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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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五十五條
治安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的司法解釋?
你好,治安處罰法 第五十五條的司法解釋如下,【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為】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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