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五險一金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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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五險一金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五險一金有哪些規定

根據只要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購買五險一金。但是很多公司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員工繳納社保保險,這些都是違法的,為了規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處罰這種行為。《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相關費用,但不必然。也就是説單位為員工繳納相關費用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但勞動者是否願意為了其他原因放棄可以由雙方協商。就拿社保來説,如果你是單位的員工,你可以向單位説明您放棄繳納社保,但可以要求單位把繳納社保的費用給你。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社保機構有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户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勞動合同法》當中對於勞動者的權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五險一金的待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需要在勞動合同當中作出説明,除此之外,用人單位還需要簽訂相關的社會保險,並按時繳費,沒有達到以上標準的用人單位,勞動者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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