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繼承糾紛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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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繼承糾紛如何辦理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公證繼承糾紛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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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繼承公證

對於如何辦理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醫院的死亡通知書、骨灰證、火化證明等)、身份證、户口簿(註銷户口)等;(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如房地產證、存款憑證、股票等。如果遺產在香港的,須提供香港遺產税署出具的遺產清單;(3)繼承人的身份證、户口簿、結婚證;(4)親屬關係證明(表格可在我處網站下載,由被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意見並蓋章;沒有單位的,由社區工作站和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的,可由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社區工作站、街道辦事處出具意見並蓋章並提供相應證明);(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由放棄人親自到深圳市公證處或居住地公證處辦理棄權聲明書公證;(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的,須提供經公證的委託書,委託其他繼承人辦理;(7)遺囑繼承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8)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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