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公證繼承該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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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的材料

土地使用證公證繼承該如何辦理?

1、遺囑及其真實性證明

2、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全體繼承人名單,若有第一程序(配偶、父母、子女)的,不必提供第二程序的

3、無其他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或遺囑指定剝奪其他繼承人繼承權的證明

4、行使繼承權的繼承人的身份證、婚姻情況證明

5、土地使用證原件、土地出讓合同原件

二、辦理辦法

繼承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民所有的房屋可以作為遺產法律對於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無限制,故農村宅基地上建設的房屋可以由城市户口的繼承人繼承。實踐中,公證書確認城市户口的繼承人繼承農村房屋亦為房屋主管部門變更登記所接受。

1、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存在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的。可以繼承糾紛向法院起訴,根據法院民事調解書或判決書來辦理房屋繼承及變更土地使用權人。

2、繼承人之間對遺產繼承權及繼承份額協商一致,繼承人應當共同到不動產(房屋)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

先要區別所繼承的農村房屋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還是繼受取得。申請人除了向公證處提交集體土地使用證外,申請人還要向公證處提供建房審批表。所有繼承人應當共同向公證處提出申請。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此外還要向公證處提供村(居)關於被繼承人的死亡、親屬關係證明、房屋現狀照片等。依據不同的繼承情況,公證處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明材料。

特別是對於土地使用證必須是原件才可以。如果繼承土地使用證的涉及人員較多,且有糾紛發生難以協商解決的,可以攜帶起訴狀到法院起訴以確定土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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