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上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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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證上的名字
更改房產證和土地證上的名字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六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後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的;  (三)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併房屋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四)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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