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履行合同 - 拒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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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履行合同 拒不支付違約金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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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合同怎麼支付違約金

1、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的確定標準。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按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雙倍計付。由於金錢給付的數額標準具有確定性,所以其計算起來相對簡單。而且《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4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了“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增加一倍”。

2、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問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遲延履行責任問題在執行實踐中也大量存在。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以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等等,都屬於非金錢給付義務的責任方式。返還財產則比較中性,它可以是返還金錢形式的財產如貨款、定金或預付金等,也可以是返還其它非金錢形式的財產如彩電、傢俱等商品。儘管商品也可以用金錢價值來衡量,但其使用價值畢竟不能用利息來計算。由於非金錢給付義務的不可等值性,決定了它不可能有具體的、確定的計算標準,也就決定了非金錢給付義務遲延履行金確定標準的複雜性。

遲延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已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決定。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無論申請執行人有無損失被執行人均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金。分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權利人有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根據已發生的損失或將會發生的損失來確定計算標準。

在經濟市場之中,即使民事主體雙方已經簽署了合同,也不能保障對方可以按照合約履行自己的義務,並且市場環境是多變的,故此雙方在簽署合同之時,就會約定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一般來説,在違約之後,就需要立即的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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