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違約後要求繼續履行並支付違約金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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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違約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經造成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實現。根本違約後,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嗎?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嗎?可以同時要求這兩種行為嗎?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解答這一問題。

根本違約後要求繼續履行並支付違約金可以嗎?

一、根本違約後要求繼續履行並支付違約金可以嗎

1、繼續履行和違約責任可以同時主張。《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起實施)第585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對於遲延履行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實際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第585條也明確了沒有免除的含義,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3、對於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麼要求支付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麼,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除非出現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此時就不履行約定的違約金和繼續履行不可並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麼,這時並不是適用已約定的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

二、根本違約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本違約場合下所造成的嚴重後果往往使合同目的落空或不可期待,從而使合同的履行喪失意義,繼續履行無異於是對非違約方的嚴重侵害,對合同當事人和市場交易都是弊大於利,因此法律賦予合同非違約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所以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時,守約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要求賠償損失。

但是根本違約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不在於使債權人在另一方違約的情況下獲得解除合同的機會,而在於嚴格限定解除權的行使,限制一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以後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單純地賦予守約方在違約方的行為構成根本違約時的法定解除權,而未作出一定的限制,勢必會破壞市場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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