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遲延履行合同違約金的前提下合同能繼續履行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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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遲延履行合同違約金的前提下合同能繼續履行麼?

支付遲延履行合同違約金的前提下合同能繼續履行麼?

支付遲延履行合同違約金的前提下合同能繼續履行。

對於遲延履行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守約方仍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對於其他違約行為,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後,不需要再繼續履行合同。

1、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為“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行為。

二、違約金責任適用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從以上的介紹可以瞭解到,針對延遲履行這種情況,如果違約方已經支付了延遲履行合同的違約金,那麼另一方當事人是可以要求繼續合同的履行的,但是除了延遲履行這種情況外,其他的違約行為是無需繼續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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