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賬準備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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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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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準備金具有需要準備多少呢
擔保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摘抄根據財政部《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文件規定:
2192 “擔保賠償準備 ”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 二、企業提取擔保賠償準備時,借記“營業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擔保代償時,根據其收回的可能性分別借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或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收到被擔保人延期歸還的代償款本息和賠償損失等時,分別情況處理: (一)收到的款項等於原代償款的,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代償款”科目、本科目。 (二)收到的款項大於原代償款的,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原代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