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違約金制度和定金制度分別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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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違約金制度和定金制度分別指的是什麼?

合同法中違約金制度和定金制度分別指的是什麼?

1、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設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給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具有補償性特點,併兼有一定的懲罰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法律的教育網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因此,主張違約金時,可以實際發生的損失作為要求增加或減少迪約金的法定依據。

2、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當事人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向對方預先給付的金錢。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價款。給付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無權要求返法律的教育網還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責任是一種悊罰性規定,目的在於督促雙方當事人積極履行合同的義務。

3、當合同中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時,此時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力要比僅規定定金或者違約金要大,但為規範兩金的約定,《民法典》規定,如果合同按約履行了,定金是應該計入貨款進行結算的,如果債務方沒有履行合同,定金可以不退回,如果是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則應該雙倍返還。如果合同不履行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數額的,出於公平公正原則的考慮,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地增加,反之,則可以請求適當減少。

二、違約金的法律法規

根據民法典: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説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違約金和定金都是屬於制定合同中不同缺少的一部份,而且這個金額也應該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只要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標準,那麼這份合同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只要一旦簽訂合同之後雙方就必須要合法的進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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