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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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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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陽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呢

如果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基本相同,那麼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般還會根據《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來作為確定孩子的撫養權的一個優先條件。《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如果孩子的年齡已到十週歲以上的,法院在作出判決前還會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即徵求該孩子的意見,看他願意和誰在一起生活,並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但同時也希望能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妥善解決問題,以使孩子能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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