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82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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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82條第二項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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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63條第二項第二款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減刑、假釋的裁定不當,應當在收到裁定書副本後二十日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糾正意見後一個月以內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作出最終裁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對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決定立案,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説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於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證的;你可能找的是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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