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時開始徵收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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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開始徵收社會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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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撫養費徵收時間是從何時開始的


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佈了《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對徵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

名稱演變

1、在20世紀80年代初期叫“超生罰款”,1994年改為“計劃外生育費”。

2、1996年《行政處罰法》出台後,進一步明確對於超計劃生育的不得給予罰款,但可以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3、2000年3月,中央8號文件明確規定實行徵收社會撫養費徵收制度。同年,財政部、國家計生委聯合下發文件,要求各地將“計劃外生育費”改為“社會撫養費”。

4、2001年《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社會撫養費”明確規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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