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贍養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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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贍養費問題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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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離婚贍養費標準


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具體而言:對於城市户口的老年人的贍養費給付標準,各省市出台的關於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法規或規範性文件中,都有關於贍養費和撫養費的計算方法的規定。贍養費一般按家庭總收入減去家庭成員城市居民平均生活標準,剩餘部分按其贍養人數的平均數額計算。對於農村户口的老年人,一般按照當地統計部門發佈的上年度當地農民年人均生活費數據為基準。

需要指出的是,
給付贍養費的數額,是根據贍養人的經濟狀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和被贍養人的實際情況來確定的。隨着時間的推移和被贍養人實際需要,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數額。要求增加贍養費,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法院原先判決的贍養費不能保障被贍養人的基本生活;

2、贍養義務人有能力負擔。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可以要求增加贍養費。


  贍養人不履行義務的,這在法律上面也是説不通的,但要是本身贍養人缺乏履行贍養義務的能力,如不具有勞動能力,沒有經濟收入的,那麼屬於特殊情況,一般是可以免除其贍養義務的。但通常情況下,成年且有能力的子女贍養自己年老的父母,這都是應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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