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不告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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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罪不告不理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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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侵佔罪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這位朋友,我來給你説一下侵佔罪不告不理的法律依據吧,“不告不理”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包含兩層含義,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實體上的“不告不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對當事人的處分權利規定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告不理原則則是此處分原則的具體體現。在處分權利的權利賦予之下,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起訴後申請撤訴。因此可以説當事人的處分行為直接關係到民事訴訟程序能否啟動:1、當事人起訴引起第一審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條件為有合法的原告,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只有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提起訴訟,引起第一審程序,而第一審程序能否正常的進行還要看原告是否在此期間撤回起訴。2、當事人上訴引起第二審程序。第二審程序能否進行要以當事人是否提出上訴為前提,只有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法院才能進行審理。3、在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生效後,執行程序的發生也同樣取決於權利主體是否提出執行申請。4、審判監督程序的發生同樣也離不開當事人的申請,在這一個訴訟程序裏,“不告不理”的原則體現得更加明顯。因此可以説,訴訟程序的啟動由當事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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