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與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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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與董事會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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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是怎樣的啊?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  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權限。  董事會的類型  NACD(全美董事聯合會諮詢委員會)將公司治理的目標定義如下:公司治理要確保公司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被  確立,以及為實現這些目標而建立適當的管理結構(組織、系統、人員),同時要確保這些管理結構有效運作以保持公司的完整、聲譽,以及它的各個組成部分負責任。  NACD的這個定義實際上是將公司的董事會看作治理結構的核心,針對不同類型的董事會功能而言的。NACD根據功能將董事會分成四種類型:  (1)底限董事會:僅僅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程序要求而存在。  (2)形式董事會:僅具有象徵性或名義上的作用,是比較典型的橡皮圖章機構。  (3)監督董事會:檢查計劃、政策、戰略的制訂、執行情況,評價經理人員的業績。  (4)決策董事會:參與公司戰略目標、計劃的制訂,並在授權經理人員實施公司戰略的時候按照自身的偏好進行干預。
我來幫你簡述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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