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撫養費的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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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撫養費的減免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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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撫養費



    相對應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過原定數額的撫養費,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以下情形時,亦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


    1、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監改造,無力給付的。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於離婚幾年可以申請孩子的撫養費修改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不用幾年現在就可以,因為隨着時代的發展一般離婚家庭都會遇到撫養費不夠用的情況,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隻要是有正當的理由的都是可以申請修改撫養費增加撫養費的。所以説我們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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