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買受人訂立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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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賣人買受人訂立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出賣人買受人訂立合同的原則有哪些

第一、平等原則;

第二、合同自由原則;

第三、公平原則;

第四、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遵紀守法原則;

二、出賣人買受人的義務是怎樣的?

一)出賣人的義務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這也是買賣合同區別於其他涉及財產移轉佔有的合同的本質特性之一。

3、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對其所轉讓的財產負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擔保義務。

二)買受人的義務

1、支付價款。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事實上,也不僅是買賣合同,民商合同的訂立原則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在訂立買賣合同及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出賣人和買受人也都有各自應盡的義務,比如對於出賣人來講,出賣人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買受人則有及時支付價款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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