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對綁架罪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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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對綁架罪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對358條的修改
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單弧廁舊丿攪搽些敞氓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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