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任意解除的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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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任意解除的違約金
無償委託合同能任意解除嗎

所謂任意解除權,是指不需要以對方違約為理由而主張解約的解除權。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條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當事人違約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單獨解除合同。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時終止。


合同單方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


1、加工承攬合同中的定做人


2、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託運人(在貨物到達前)


3、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如果保管合同無固定期限的,保管人也有任意解除權;4、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除上述可行使任意解除權的合同外,有學者認為在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裏面,合同關係的對方當事人一般都有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以説居間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委託合同,因此委託一方具有行使任意解除的權利。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既然法律規定有任意解除權,權利的行使顯然不可能構成違約,無法按違約處理。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權後的賠償僅指實際損失(信賴利益),不含合同履行後的可得利益(預期利益),而且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也無法適用。


二、任意解除權時應注意什麼


(1)當事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該通知自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有數人的,該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作出。同時,解除合同的通知一旦生效後不可撤銷。


(2)在委託人或受託人一方為數人的情況下,數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於其他人?這應區分不同情況判斷:若委託事務依其性質是不可分割的,那麼部分人的解除對其他人也應有效。在委託事務可分割執行的場合,各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獨立地發生效力,其他當事人之間的委託關係繼續存在,不受影響。


(3)委託合同的任意解除權是否可由雙方當事人通過特別約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雖無明文規定,通常從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發,對此應做肯定的回答。不過當事人依據合同法第95條到第102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的權利仍然存在。此外,若在委託事務的處理過程中發生當初未曾料到的情事變更,使得對任意解除權的限制或排除條款顯失公平的,這樣的約定是可撤銷的。在委託事務已經處理完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不得再行使解除權。


(4)當事人一方在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情形下終止委託合同時,應對因此而給雙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解除委託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是指不可歸責於解除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即只要解除合同一方對合同的解除沒有過錯,那麼他就不對對方當事人的損失負責,而無論合同的解除是否應歸咎於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或外在的不可抗力。


在委託合同之中,委託人是有明顯的權利明顯是有一定的傾向性的。畢竟合同是由委託人進行提出。所以委託人可以不以任何理由就對承包方提出解除相關合同。並且不需要對承包方提出相關解釋和處理,只需要向其進行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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