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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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中一種重要的形式,違約責任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 屬於一種財產責任。
委託合同,是指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如果一方違約,那麼會承擔什麼樣的違約責任呢?
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此,違約責任有三種基本形式,即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和賠償損失。當然,除此之外,違約責任還有其他形式,如違約金和定金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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