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精神損失費的離婚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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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精神損失費的離婚起訴狀
離婚精神損失費的標準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説,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於撫平。正因為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為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為確定精神損失費多少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儘管侵權情節較為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後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對於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失費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


日常生活當中在精神方面的損失要進行賠償的話都是比較困難的,但是特殊案件之下還是有可能會得到的,比如説離婚類型的案件,其中一方出軌對於另外一方所造成的損失是非常重大的,尤其是精神方面的創傷甚至導致憂鬱,所以會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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