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起訴離婚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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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起訴離婚答辯狀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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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訴和精神病離婚嗎

可以,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即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由法院來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鍵在於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癒。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也不論當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曉對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患者之精神病經治不愈(須在患者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適用)或久治不愈(須在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適用),人民法院即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准予離婚。具體應掌握兩點:一是婚前隱瞞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該情況無須多次治療,也無須時間上的考慮。二是婚前雖知有病,或是病為婚後所得,應屬於多次治療無效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這裏的“多次”一般應掌握在三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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