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債權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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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債權遺囑
我國生前遺囑與生前贈與有什麼區別

1、法律行為的性質不同。

遺贈是遺囑人一方的法律行為,又稱單方法行為。遺囑人在立遺囑時,不必徵求受遺贈人的同意,就可在遺囑中作出遺贈的規定,即使遺囑人死後,受遺贈人表示放棄遺贈權,也不影響遺囑的法律效力。此遺囑仍然在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當然,這並不意味着受遺贈人必須接受遺贈。贈與卻與些不同,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不僅要有贈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僅有贈與人的贈與尚不足以成為贈與的法律關係,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是一種契約關係。

2、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遺囑必須在遺囑人死亡以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遺囑人生前無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受遺贈人不得在遺囑人尚未死亡時請求交付遺贈物。而贈與這種法律行為恰恰只能在贈與人生前發生法律效力,只要贈與人生前願意將某英物品或金錢贈給受贈人,受贈人又願意接受此項贈與,贈與行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3、方式不同

遺贈必須以遺囑的方式進行。也就是説,必須根據遺囑人訂立遺囑所規定的方式進行。由於遺贈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因此,遺贈也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贈與則與此不同,贈與沒有嚴格的方式,以言詞或書面方式都可以進行。一般説來,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贈與都是以口頭的方式進行的,一方表示無償給予,對方表示接受,則贈與合同即可成立。

4、在能否變更問題上不同

遺贈在遺囑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以前,即遺囑人在世時可以由遺囑人任意地進行變更、撤銷等,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種變更在實質上完全取決於遺囑人的內心意志。贈與卻與此不同,贈與是雙方的一種契約關係,贈與人一旦交付贈與物於受贈人,則一般不允許反悔,即不允許贈與人任意地予以變更,要求受贈與人返還贈與物,此時,受贈人則有權予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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