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信息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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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信息保密協議
財務人員信息保密協議應該怎麼寫,書寫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保密條款。基於長期保密的需要,企業也可以與職工約定職工離職以後的保密限制條款,但這種條款必然給職工以後的工作帶來負面影響,因此企業應有補償措施,如發放保密費等。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你的情況相當於此)原公司沒有權力要求你離職後再與他們簽署保密協議, 因為你已經不是他們公司的員工了。 當然,企業為了保密需要,也可以與你協商財務人員信息保密協議,這種協商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基礎上的。建議你根據企業對你的限制,提出補償要求,原則上你獲得的補償因與你如果泄密企業要求你的賠償相對應,以體現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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